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7-11-17 22:11 编辑
身边的法律知识(十八)——农村居民发生车祸,可以按城市居民标准来赔偿 钱某从贵州农村来常德市打工已有好几年了,2013年至2016年均办有暂住证,2017年没有办理暂住证。今年3月上旬,钱某骑自行车时与出租车发生碰撞,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居住城镇的居民与农村的村民赔偿标准是不同的:分别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赔偿标准。钱某依法可以按城市居民标准要求对方赔偿。 公民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证明经常居住地,可以提供的证据除了暂住证以外,还有:租赁合同,街道居委会证明,当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房屋出租人、邻居的证人证言,各种缴费凭证(水费、电费、煤气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工资税务单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钱某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常德市区打工、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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