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7-11-30 19:49 编辑
李雪梅经过2年恋爱,终于和吴一军走进了婚姻殿堂。不久生育了一子。吴一军在外地打工,李雪梅自己在家开了一个小商店卖日常生活用品以补贴生活,日子过得其乐融融。但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李雪梅被诊断为患有糖尿病,小商店停开,开始寻医问药治疗,将其积蓄逐渐用光。吴一军开始并没有什么意见,但因为治疗费用问题双方矛盾不断加深。2011年吴一军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李雪梅病情逐渐加重,需要更多的钱进行治疗,而李雪梅劳动能力受到很大限制,没有固定收入。此时,吴一军对妻子却不闻不问,自己的工资不给李雪梅花费。为了治病,李雪梅将吴一军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李雪梅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依法判决吴一军付给李雪梅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若干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李雪梅身患糖尿病,身体虚弱,丧失了一定的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作为丈夫的吴一军应当对病妻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因此,李雪梅要求吴一军承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的请求是合法的,故此,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了李雪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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