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7-12-10 22:56 编辑
身边的法律知识(52)——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的财产享有继承权 张某与妻子李某1968年结婚,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张为,女儿张丽。儿子张为大学毕业后就分配在省城工作,并娶妻成家。张某考虑到儿子在省城工作回家不方便,为了与妻子老了有人照顾,就安排女儿在本村找对象。2000年,女儿与本村一个名叫刘兵的青年结婚。由于张某夫妇身体多病,因此女儿、女婿基本上与他们一起生活。女儿张丽婚后生有一子。2006年张丽患癌症不幸死亡。由于张为在省城工作离家远,难以回来照顾老人,刘兵与自己的儿子一直与岳父母住在一起,承担起服侍、照顾、赡养两位岳父母的责任。2012年3月,张某的妻子李某病故。2014年11月,张某也病故,留下3间楼房及其它一些财物。张为回家处理丧事后,觉得妹夫刘兵这些年照顾自己的父母辛苦,就从办理父亲丧事节余下的礼金中给了他5000元钱,房屋等财产则全归自己。对此,刘兵不服,说自己和女儿都有继承权,双方为此发生继承纠纷。 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在法定继承的顺序中,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我国的《继承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就是说,只要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就有权成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一起,共同继承岳父、岳母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中规定:“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或主要扶养义务。” 笔者认为,本案中,刘兵在妻子死亡后,依然与岳父母生活在一起,并承担着两位老人生活起居的照顾、赡养的主要责任,所以,依法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岳父母的遗产。同时,刘兵的女儿由于其母亲先于外祖父母而亡,她也是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代位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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