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
最近,常德中院判决被告人李X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即从2017年3月26日起至2032年3月25日止)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X妹.李X生丧葬费30080元。
2017年3月26日8时许,被告人李X春在石门县皂市镇十坪村六组附近的山上放羊,其放养的羊吃了李X和家橘树叶,李X和的兄弟李X双看见后遂与李X春发生争吵。李X和夫妇得知该情况后,便持镰刀上山找李X春讨要说法,李X春见状绕道下山回家。李X和夫妇折返回家吃完早餐后,李X和携带镰刀欲前往老屋的田中除草,顺道去李X春家中再次质问缘由。李X和在李X春家门口大声叫喊,李X春闻声,拿着镰刀出门,两人发生争执,争执中李X春持镰刀砍伤李X和左耳,住李X春隔壁的李X和的叔叔即受害人李X进闻声赶来欲抢夺李X春手中镰刀。李X春见状持镰刀不停挥舞,将李X进右大臂砍伤,并致其大量失血后倒地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X春现场等待,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之间本应和谐相处。被告人李X春,就因其放养的羊吃了别人家的橘树叶,人家来讨说法,本应主动道歉,一句好话暖人心,就相济无事了。而被告人不但不道歉,反而一时冲动,大动干戈,挥舞镰刀,将人砍伤致死。这真是"好言相劝暖三冬,恶语伤人酿悲恨",冲动是魔鬼啊!
常德中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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