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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民的人身权保护法律规定看津市市纪委和巢湖市纪委在执纪中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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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 21: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8-5-2 08:47 编辑

          从公民的人身权保护法律规定看津市市纪委和巢湖市纪委在执纪中的违法性

    近日,湖南省津市市纪委突击检查教育系统领导办公用房文件,引起了网上的普遍非议。该份文件称,4月21日下午,由市纪委常委王某带领其他纪检干部,突击检查津市市教育局和一些学校领导的办公室时,发现有些领导的办公室有香烟、咖啡、零食,还有小说、散文、时事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还有办公室内盆栽超过两盆等内容,并将检查情况形成了提醒意见,未经审批转发至津市市教育局纪检工作微信群后,被不断在微信圈扩散,引发热议和关注。在遭到舆论质疑后,津市市委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纠正了津市纪委的行为,并称市纪委的前述行为存在“标准把握不准、检查方法不当、工作程序欠妥的问题,津市市委已责成津市市纪委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
    4月28日,安徽省合肥市纪委的微信公号“清风合肥”发布信息称,合肥下辖的巢湖市纪委“从谈话对象处提取到一组被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以此为线索使谈话对象心理松动,主动交代了问题,推进了办案工作。这一官方消息立即激起了轩然大波,连微信公司也在第一时间发布撇清声明,称微信公司从不保存用户聊天内容,巢湖市纪委的做法是在用户自己的手机存储上恢复的数据。在沸腾的质疑声中,合肥市纪委的官方公号神秘自行删除了前述内容。
    上述两个纪委执纪的事例,在网上发布后第一时间就引起了广大群众舆论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强烈反响。笔者认为,纪委干部在执纪中,不能以“检查”、“谈话”的名义随意进行搜查,这涉及到党员、干部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问题,要严格按宪法和法律规定办事即使党员、干部涉嫌违法犯罪,也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搜查。我国《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在移动通信和互联网时代,手机作为移动终端上网,是绝大多数公民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通信工具。微信聊天,是当前最重要的人际通信方式,其隐私当然受到宪法保护。在巢湖市纪委的前述事例中,纪委既不是公安机关也不是检察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它完全无权检查公民的手机,更无权用挖掘数据的方式来搜取公民已经删除的通信秘密。那个被纪委谈话的对象是党员和干部,他首先也是一个自然人,然后是一个公民,最后才是党员和干部。既然是一个公民,那他的通信秘密同样应该得到宪法的平等保护。津市市纪委突击检查领导干部的办公室场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程序规定,是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实质上是非法搜查。津市市纪委和巢湖市纪委的执纪行为,都和公民的个人秘密、人格尊严等有着密切的关系,侵犯了公民的合法人身权利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要合法搜查,必须严格依照下列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搜查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收集有关犯罪的证据,查获隐藏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不能为了其他目的而滥用搜查措施。
  2,搜查的目的是收集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
    笔者作为一名退休干部和普通党员,坚决拥护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倡廉行动!并为党中央在反腐倡廉中取得的伟大成就感到由衷高兴!笔者之所以写这篇文章,并非反对“反腐”和巡视工作。反腐的目的,就是建设廉洁、高效、法治的党政及公职人员的作风。如果我们为了反腐,可以不依法律规定,甚至连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都可以不依,超出宪法原则和基本法治精神去反腐,可以践踏人权和公民尊严的方式去反腐,那就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宪法和法律是一切组织或个人的活动准则,中国共产党在宪法和法律面前没有特权因此,在反腐中,我们应该严格依照中央精神,遵守宪法、法律,突出重点,以问题和证据为导向,不能“没有问题也要制造问题”。纪委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程序办事;纪检干部行使纪检权力时不能无限扩大;党员、干部首先是公民,其基本人权应得到保障。在以法治国中,纪检部门只有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办事,在执纪中防止出现“左”的行为,反腐倡廉才能正风清本,才能在发动群众的同时,保护广大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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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1 21: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8-5-2 04:38 编辑

        如果我们为了反腐,可以不依法律规定,甚至连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都可以不依,超出宪法原则和基本法治精神去反腐,可以践踏人权和公民尊严的方式去反腐,那就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宪法和法律是一切组织或个人的活动准则,中国共产党在宪法和法律面前没有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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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2 04:3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8-5-2 04:44 编辑

        我国《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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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2 04:39:43 | 显示全部楼层
        纪委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程序办事;纪检干部行使纪检权力时不能无限扩大;党员、干部首先是公民,其基本人权应得到保障。在以法治国中,我党只有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办事,防止出现“左”的行为,反腐倡廉才能正风清本,才能在发动群众的同时,保护广大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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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 08:5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
    依法治国,说起容易做起难。领导常说,但常不依法办事。尤其是,如果看谁不顺眼,先抓起来后再寻找和搜集有罪的证据。这首先就完全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何谈依法治国?
    是否依法治国,首先就需要领导用依法办事示范,因为老领导的行为就是无声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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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 08: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我是试图与先生和大家进行理论探讨,不当之处可以交流,但最好不要扣帽子!发表这样的见解,事项推动依法治国,并无其他不良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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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 08:57: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几个地方出现的这种情况,其实就是行为人在思想上,首先把自己看得高高在上、没有法律约束、缺乏法制观念、而形成的结果!这种事情的发生,有其必然性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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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 08:5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但这种行为的出现,对党的形象影响不小。所以,不仅仅是一般吸取教训的问题,尤其是要深刻反省产生这种情况的深层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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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 09: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我当了几十年警察,所以,一涉及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我就很感兴趣,就要很多观点想发表!这是职业使然,责任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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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 09:3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在微信上看到在办公室查到的物品通告的截图,还以为是有人为了搞笑发的东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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