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18-5-17 16:17 编辑
拒不执行法院裁定被判一年半刑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任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该院维持了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一审判决。这是我市法院开展决胜执行难战役,严厉惩戒"老赖"的一起典型案例。
任某某的原始案子要追溯到5年前。2013年2月3日,澧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澧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廖某偿还原告澧县信用社借款本息392.63万元及后续利息和罚息;原告对被告鑫科建公司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根据申请,澧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澧县信用社廖某.鑫科建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4月27日裁定将鑫科建公司抵押房屋变卖给杨某。因鑫科建公司非法将该抵押物出租给了任某某,2016年3月1日,澧县人民法院向任某某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腾退,任某某拒绝履行。4月13日,澧县人民法院发出强制迁出公告,要求其限期迁出,但任某某仍拒绝履行。7月18日,澧县农商行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追究任某某的刑事责任。9月21日,澧县人民法院对任某某依法司法拘留15日,但其仍拒绝搬出。
2017年3月1日,澧县信用社以任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澧县人民法院提出自诉。3月3日,澧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任某某。12月29日,澧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17)湘0723号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以任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任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12日,市中院审理后作出(2018)湘07刑终字31号二审裁定书:"驳回任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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