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明朝晚年,东明县一郭姓人家之子,被顿士名收为义子,取名顿郭。顿郭自已改名郭遁。顿士明待郭很好.,含辛茹苦二十年,将其拉扯成人,为其娶妻,尽到了做父亲的责任。郭自进顿家,不事家庭生产,与游手好闲、胡作非为之徒混为一体,打牌赌博,时间久了,顿士明不能忍受,准备将其及妻王氏一并赶出家门。王氏之父与邻居都上顿家赔礼道歉,并责令郭遁改过自新。士名不得已将其留下来,但是,郭基本没有改变。郭要离开顿家其意已决,便诉之县衙。县令张肯堂开堂审理判决如下: 【判词正文】 郭遁,郭姓子也,以其螟蛉于顿士名,故又称为顿郭。其自名为郭遁,遁辞耳。甫十龄而养以为子,甫二十而为之娶妻,士名待之者至矣,真不愧父道者哉。乃遁实无赖,比匪呼卢,绝不事家人生产,士民久而不堪,遂并其妻王氏逐之。王氏之父与邻人勾三元等代为谢过,仍令其怨艾自新,士名不得已黾勉留之,亦庶无其一改。而不意遁之肺腑迥与人异也,他人愿有产,彼愿荡产;他人愿有妻,彼愿弃妻。讼士名者,欲自绝于士名也。其自绝于士名者,虑终其为所禁制,而不获得便以鬻王氏也。 士名与遁,已无再合之理;而遁与王氏,亦无离异之条。则莫若复遁之姓,令其挈妻以往,而变卖则有禁。庶云水飞沉,各得其便,而于法亦无害耳。 【赏析】 这一篇判词叙事很详尽,说理寓于叙事中。郭遁自从进到顿家后,一直是懒事生产,经亲人教育后仍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发展到宁愿荡产,宁愿弃妻,破罐子破摔,顿士名与遁哪里还有”再合之理”,还是云飞水沉,各走各的道为好。 判词的第二个特点是依法下判,郭遁和顿士名解除收养关系在情理之中,但遁与王氏没有离婚的理由,,可以恢复郭姓后将妻带走,也是顺其自然,“而于法亦无害耳”。这也是我们现行处理民事纠纷时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法无明文禁止的可以为之。但是卖妻就是触犯法律,所以张县令特别明确的判令郭遁可“挈妻以往”,但谁也不能变卖,“变卖则有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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