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家宜解不宜结
法官调解化纷争
"感谢法官的倾心调解,货款终于拿到了,谢谢你们!"杨某领到赔偿款时,拉着承办法官的手感激地说。
原告杨某经营一家蛋鸡育雏养殖场,负责将刚孵化的鸡苗进行培育。2017年10月23日,被告吴某与原告杨某签订<<蛋鸡育雏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在杨某的养殖场购买5300只鸡苗,总金额55650元,交货时间为2018年1月25日。鸡苗出鸡时由于天气原因推迟了8天时间出厂,按合同规定被告另行支付原告饲料款6000元。2018年1月25日,杨某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质量保证的鸡苗送至吴某家中,吴某却拒绝支付余款,杨某无奈之下起诉至鼎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存在很大的调解可能性,并多次与吴某沟通,摆事实.析法理.讲道理。经过法院耐心细致的协调,原.被告二人终于对赔偿款达成一致意见,达成了调解协议,吴某当场履行了剩余货款,二人握手言和。现在原告已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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