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清乾隆年间,山东莱州府一乡民龚大大,幼丧父母,依叔度日。长大娶妻后,其叔告诉了他的身世。龚大大的母亲生得很美,嫁到龚家,在田间耕作时,被当地土豪杨世南看到,杨即生歹意,首先,骗其丈夫龚泰世卖妻,龚不允。后来附近发生了盗案,杨世南借机诬陷龚是同伙。当时的县令明知有冤,但碍于杨的情面,做出拘押两日的处罚。谁知道杨贿通狱卒,将泰世毒死,并将王氏强抢入室。当时龚大大年仅四岁,由叔抚养至今。王氏尚在杨家为妾。大大闻听后伏地大哭。无奈一个乡民,没有靠山,要打官司如卵击石,只得强忍下去,佯装无事。时过三年,大大生有一子后,便对妹妹说要为父母报仇雪恨,并将儿子托付给她。其妹来不及劝阻,大大一气之下跑到杨世南家,等杨出得门来,猛力将其抓住,解开杨的腰带将其勒死。附近人闻声赶来,大大与地保一同去县衙投案。县令审理判定绞监候,申报臬司。臬司以其太重,发回知府重审。张船山时任莱州知府,重审了这个案子,改判为杖五十,流一千里,并革前任县令官职。一时间,山东上下额首称快。其判文如下: 【判词正文】 审得龚大大缢死杨世南一案,前由该县周县令判处龚大大绞监候。详经臬审驳回,发交本府重行审断。查此案于供证部分,已由凶手龚大大一再供认报仇杀人不讳,并由其叔龚立民、其妻龚朱氏一再供称龚大大为父报仇、杀人是实。再提到死者杨世南第三妾杨王氏即龚大大所认为母者,亦供乾隆十八年确被杨世南强抢作妾及贿通盗匪、扳诬龚泰世、又贿通狱卒呂元标用毒药毒死龚泰世各等情。是龚大大之父龚泰世确为杨世南毒死,已无疑义。龚王氏又供,今年四十二岁,于乾隆十四年嫁于龚泰世,是年正二十一岁。二十五岁即乾隆十八年,被杨世南夺去强行作妾。其夫之死,当时未及闻知。直后日连生二子后,杨世南见其已诚心向杨,不再有故剑之思,因将真情露出。至夫家一切情形,全未闻知。直至龚大大报仇杀死杨世南后,始行得知其子已娶妻成室等语。又检阅该县乾隆十八年孙樊源家盗窃卷宗,果有龚泰世被盗扳供、及龚泰世瘐毙狱中各等事。是杨王氏又确为当日之龚王氏,而龚泰世之死亦即为杨世南贿通狱卒用毒无疑。 案情既白,判断自有根据。查律载:杀死人者,斩立决;有故者,减一等;挟恨报仇、情出义愤者,再减一等。又查康熙八年陕甘总督奏准:凡人子为父母报仇而杀死人者,按照挟恨报仇、情出义愤律处绞监候。又康熙三十二年奉上谕:凡人子欲为父母报仇者,应先报官控诉,如不得胜,再图报复;不得擅自杀戮,以紊法纪;违者以擅杀人例。又雍正五年奉上谕:凡人子为父母报仇、杀死仇人者,无论曾否报官,一律处绞监候。该令判处龚大大绞监候刑,实即根据于此。合之律例,尚无不合。 但此案死者杨世南,不但贿通狱卒、毒死龚大大之父龚泰世,且用强抢夺龚大大之母龚王氏。龚大大忍辱含羞已历二十载,始有今日之事。是不仅报杀父之仇,抑亦雪夺母之恨,与寻常报父母之仇者微有不同。况杨世南为一乡之土豪,声气广通;龚大大不过一细民,何能与之相匹?投牒涉讼,适以取辱。且使杨世南有以戒备,反无从下手。故其不报官而擅行复仇,实非故意无视王法,紊乱国宪,盖亦不得已而为此。且龚大大一农民耳,口未尝读圣贤之书,耳无尝闻圣贤之教,乃纯动以忍性,虚二十年而手刃父仇。从容投案,不屈不挠,是其孝性天成,当非凶悍惨酷。 吾朝以仁孝治国,凡遇仁人孝子,无不曲法施恩,以旌于国,以示于朝。如顺治十二年陕西巡抚奏准:孝子黄大伟报母仇杀死宗用仪,按律减轻三等,杖五十,流一千里。又乾隆二十一年浙江巡抚奏准:孝子许有年为报母仇殴毙孙剑秋,按照顺治十二年陕西黄大伟杀死宗用仪案,将凶手杖五十,流一千里。最近如去岁之江苏孙承甫殴死李浩良、山西阎百牛之殴死阎百序,均以报复父仇之故,仅施流杖。 本案龚大大殴死杨世南,虽事前未经报官,与所述上开各案稍有不同,而其孤诣苦心,仁孝刚毅,实与上开各案无殊。自应仰体皇上仁孝之心,免予一死,杖五十,流一千里。 杨王氏即龚王氏,随杨已有十七年,已生子女,亦已成丁,平日丝毫无故剑之思,则其身心已完全归向杨世南,自应仍归杨姓。但果愿随前子归还龚氏者,亦可听。 狱卒呂元标受贿杀人,按律自应枭首。惟查该狱卒已于乾隆二十五年病故,其家亦已无存,应予免议。 前任该县令周之旦虽无受赃枉法等情,但当盗匪扳诬龚泰世之时既不能洞灼其奸,致无罪良民陷于缧绁,而于平时又不能约束狱吏奉公守法,致有纳贿毒毙狱囚之举。迨至事出而后,又不能悉以检验,申冤雪仇,仅据狱吏一纸报告,命尸属棺殓了案。其草菅人命,办事颟顸,实无可讳。应即详革,以儆昏庸。除通详抚臬宪听候转资核办外,此判。 【赏析】 这是一件臬司发回知府重审的案件,案件的判词,也是呈报上司的文书。语词精美,斐然成章。判词作者张船山(1764—1814),名问陶,字仲冶,号船山,四川遂宁人。清进士,官任山东莱州府知府。工诗而善诗画,诗有李太白再世之誉。他的判牍判词,被后世称其为“循吏而兼儒林也”。 此案中的龚大大报仇杀人行为是现行的,原判时已经审理清楚,认定无疑。再审判词中叙述简约,仅列举了有被告人的口供,龚大大的叔叔和妹妹的证词。但是对时过17年之久的杨世南强抢龚泰世之妻作妾及贿通盗匪、扳诬龚泰世、又贿通狱卒呂元标用毒药毒死龚泰世的事实,认定起来就有些难度。所以,判词就花了比较多的笔墨,详尽地写了证明事实和证明方法。首先反复地交待了龚大大母亲的身份,是“杨世南第三妾杨王氏即龚大大所认为母者”,“是杨王氏又确为当日之龚王氏”,是杨世南犯罪事实的受害者,又是杨世南犯罪事实的唯一生存的证人。她的特殊身份确定了其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然后,判词说清了龚王氏被强抢的时间及龚王氏的年龄后,特别详细地叙述了龚王氏被抢入杨家为妾的很长时间内,不知道丈夫已死,而是在生了两子后,“杨世南见其已诚心向杨,不再有故剑之思”的情况下,才“将真情露出”。至于儿子娶妻成家等“夫家一切情形”,也是到龚大大报仇杀死杨世南后才知晓。由此可以看出,龚王氏的陈述自然,合乎情理,令人置信。另外,知府大人“又检阅该县乾隆十八年孙樊源家盗窃卷宗,果有龚泰世被盗扳供、及龚泰世瘐毙狱中各等事”。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龚泰世之死亦即为杨世南贿通狱卒用毒无疑”。 按清律和康熙帝谕旨及当朝的判例,原审判处龚大大绞监候“合之律例,尚无不合”。但是,罪名相同,案情各异。同样是报仇杀人,此案中的龚大大“不仅报杀父之仇,抑亦雪夺母之恨,与寻常报父母之仇者微有不同”。杨世南“为一乡之土豪”,龚大大“能与之相匹”?“投牒涉讼”,如卵击石,“适以取辱”。龚大大不报官而擅行复仇,实非故意无视王法。况且,龚大大杀死杨世南后“从容投案,不屈不挠,是其孝性天成,当非凶悍惨酷”。对仁人孝子,当朝“无不曲法施恩”。接着,判词又连续列举了4个案情相似,而得到朝廷从轻处罚的案例。经过一番仔细推敲,充分说理,最终对龚大大给予了公正的判决。 另外,从这份判词还可以看到当时治吏也是很严厉的。前任县令周之旦虽然没有受赃枉法,办案中也在依律例行事,只是对下属管理失察,办事糊塗马虎,造成错案,为了“以儆昏庸”,尽管离任也不能放过,给予了革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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