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8-9-20 22:15 编辑
从王忠明被判七年有期徒刑改判无罪看无罪推定代替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的必要性 一位一审被判刑7年的正厅级官员,羁押四年后,法院重审改判无罪。9月17日,一则看似平淡的新闻“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原党委书记王忠明被判无罪”悄然出现在媒体。新闻中提到“此前王忠明在一审中曾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王忠明,1968年出生于河北,案发前任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副所长,为“正厅级”干部。基本案情摘录如下: 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2014年5月27日对王忠明谈话、立案;2015年1月5日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向沈河区法院提起公诉,起诉王忠明任职期间因主管基建工程,先后四次收受4家建筑单位的受贿款,总额100万元;2016年6月16日,沈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忠明受贿8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王忠明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7日,沈阳市中院二审刑事裁定:一审法院认定的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新审判;2018年6月6日,王忠明被取保候审,距离他被检察机关带走已近四年;2018年9月17日,沈河区法院重审,宣判王忠明无罪。判决认为,被告人王忠明庭前供述存在反复、庭审中否认受贿事实,在案的部分证据存在疑点或瑕疵,受贿款来源去向不清又无其他证据佐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忠明犯受贿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从上述基本案情可以看出,王忠明案之所以被宣告无罪,办案人员在证据的认定上坚持了无罪推定代替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具有必要性。笔者认为: 第一,我们办案人员要坚持“无罪推定”代替“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但是办案人员先入为主的思想往往在办案中先认为嫌疑人有罪,再去收集有罪证据。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我们对于犯罪嫌疑人只能认为其有嫌疑,而是否真的有罪或者无罪只有在全面、合法的搜集证据后才能最后认定。要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的翻供现象,特别是要注意充分听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充分重视无罪辩解,切实做到排除合理怀疑,坚持疑罪从无的推定原则。
第二,要以新的理念坚持刑事证据的认定。办案人员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刑事证据追求的基本目标,在证据的认定上要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沉默权、律师询问在场权等原则与规则。在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上,要坚持以客观真实为基础,同时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办案人员要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实现证据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冤、假、错案,真正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要求,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防止损害司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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