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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检察院公诉一黑恶势力“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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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8 12: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桃源检察院公诉一黑恶势力“保护伞”
文章来源:桃源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8日 字号:[url=]【小】[/url] [url=]【大】[/url]

4月10日,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县水利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曾某提起公诉。该案是桃源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起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曾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曾某在担任桃源县水利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县砂管办副主任期间,利用其主管水政执法、河道采砂管理的职务便利,为桃源县某砂场非法采砂、在河道内违规修建办公房,以及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涉黑“316”专案涉案人员刘某贵、梅某波等人承接港池清淤挖沙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其谋取利益,曾某两次非法收受该砂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刘某贵所送该砂场安排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沅江河道桃源段内长期存在的非法采砂(矿)问题没有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查处不力、处置不当。曾某甚至违反工作规定,主动将上级水利部门的交办查处情况向被举报的砂场关联人员通报,导致沅江河道桃源段内部分砂场猖獗的非法采砂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查处、制止和惩处,致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受重大损失。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分别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官必珍)

(审核:曾新民)

(签发:王帮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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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8 12: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4月10日,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县水利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曾某提起公诉。该案是桃源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起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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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8 12:2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曾某在担任桃源县水利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县砂管办副主任期间,利用其主管水政执法、河道采砂管理的职务便利,为桃源县某砂场非法采砂、在河道内违规修建办公房,以及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涉黑“316”专案涉案人员刘某贵、梅某波等人承接港池清淤挖沙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其谋取利益,曾某两次非法收受该砂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刘某贵所送该砂场安排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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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8 12:2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沅江河道桃源段内长期存在的非法采砂(矿)问题没有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查处不力、处置不当。曾某甚至违反工作规定,主动将上级水利部门的交办查处情况向被举报的砂场关联人员通报,导致沅江河道桃源段内部分砂场猖獗的非法采砂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查处、制止和惩处,致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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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8 12: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分别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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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8 13:50: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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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8 13: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是桃源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起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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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8 14:25: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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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8 14: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汉平 发表于 2019-4-18 13:52
该案是桃源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起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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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8 15: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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