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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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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6 21:5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所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 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有效途径。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可以有效地行使司法监督权,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公信力。  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的权力以及义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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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7 05:58: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拍手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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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7 06:5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可以有效地行使司法监督权,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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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7 09: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拍手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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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7 15: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可以有效地行使司法监督权,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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