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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约定高息,法院依法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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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9 23: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9-5-9 23:34 编辑

               借款约定高息,法院依法核减

   2017年7月,被告洪某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通过他人介绍找到屈某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5%,洪某向屈某出具了借条,洪某妻子罗某共同签名,洪某女婿潘某作为担保人签名。上述借款发生后,洪某按照月息5%陆续偿还了几个月利息,后因资金困难产生拖欠,便未再还款。故此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已支付的可予以扣除)。
  鼎城区法院黄土店法庭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查明,屈某于借款发生当日实际转账285000元至洪某账户,剩余15000元作为第一个月利息预先予以扣除,后洪某陆续按月息5%偿还了数月利息。屈某在庭审过程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5000元和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已支付的可予以扣除)。
  承办法官认为,虽然原告已将请求的本金和利息降低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但被告已支付利息中超过月利率2%的部分应该如何处理,是相加后抵扣借款期间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还是将超出法定利息的部分抵扣借款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因被告实际每月按5%(双方书面约定的月利率标准)给付利息,超过了原告请求的利率水平(2%),故被告此四个月中多支付的利息(即剩余3%部分),在双方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应抵扣主债务。法院最终经核算,判决被告应偿还的借款本金为258000元,并自利息给付中断之日起对258000元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上述判决精确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判决送达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悉心解释了判决的理由,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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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5-9 23: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因被告实际每月按5%(双方书面约定的月利率标准)给付利息,超过了原告请求的利率水平(2%),故被告此四个月中多支付的利息(即剩余3%部分),在双方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应抵扣主债务。法院最终经核算,判决被告应偿还的借款本金为258000元,并自利息给付中断之日起对258000元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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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0 05: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公判!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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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0 05: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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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0 06: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人就想吃剥削饭。离开毛泽东思想、政治教育,剥削者卷土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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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0 06:27:55 | 显示全部楼层
佳贴,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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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0 06: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利就是寄生虫!法律之剑斩断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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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5-10 07:3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9-5-10 07:38 编辑
西岭雪1 发表于 2019-5-10 05:20
法院公判!合理!

早上好!谢谢你的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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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5-10 07: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早上好!谢谢你的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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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5-10 07: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新泉 发表于 2019-5-10 06:00
有的人就想吃剥削饭。离开毛泽东思想、政治教育,剥削者卷土重来。

谢谢你的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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