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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法律知识(88)——“搭便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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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9 22: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9-6-29 22:24 编辑

            “搭便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几个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在现实生活中,“搭便车”的现象在社会上比较普遍,下班时,有车的同事会让没车的同事搭个便车;有车的朋友带无车的朋友一起出去旅游或者办事;更为常见的是聚餐、聚会结束后,没车的人搭乘有车人的车……这些情况,一般都是基于朋友、同事、亲情关系而无偿搭乘。但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民事赔偿纠纷也时有发生。因此,笔者向有车的朋友提出建议:一是车主或者驾驶员不要轻易给他人搭便车,既然同意他人搭了便车,就要谨慎驾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二是车主除了一般购买“交强险”、“三者责任险”外,如果车主经常给他人搭便车、自驾游,或者借给、租给他人车辆的,还需要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当车上人员受到损害后,受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以免除或者减轻车主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 搭便车的人员受到损伤时,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轿车车主高某某与朋友在餐厅聚餐结束后,有一位欧某某朋友搭高某某的便车回家。当高某某驾车行驶至街道转弯处时,与另外一辆轿车相撞,导致欧某某骨折,交警认定高某某负全责。后欧某某治愈后向高某某就受伤损失提出赔偿,高某某因欧某某是搭便车,拒绝予以赔偿。欧某某将高某某诉至法院,因高某某未投车上人员责任险,一审法院判决高某某赔偿欧某某住院治疗费等7万余元的全部损失。
  既然车主负全责,那么,车主对其他乘车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也许正是基于这种规定,目前,驾驶员在对交通事故承担全责的情况下,对于给乘车人造成的损害,法院判决车主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况累见不鲜。
  从法律的立法原则来看,这样的判决是否违反法律的公平原则?由于我国目前法律尚没有对“搭便车”时发生的损害如何承担责任加以规定,因此,理论界就产生了关于“好意同乘”、“好意施惠”等一些讨论和争议。
  二、好意同乘符合单务合同关系
  一般认为,好意同乘,是指乘车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所有人或驾驶员同意后无偿搭乘该机动车的行为,俗称“搭便车”或者“顺风车”。而好意施惠则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主要意图旨在增进情谊、增进了解等行为。但在理论界,无论是好意同乘还是好意施惠,乘车人是否应当分担一部分责任争议颇多。
  普遍认为,从好意同乘行为来看,无偿乘车人要求搭乘车辆和驾驶员许可其乘坐,或者驾驶员邀请无偿乘车人搭乘,且按乘车人的意图运往目的地,从合同法的角度,其实已经构成了要约和承诺,完全符合法律关于无偿合同的法律特征,这种合同是口头、单务、无偿、诺成性合同。合同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要约和承诺即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当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无偿搭车人希望或者要求驾驶员或者车主将其载至目的地,驾驶员或者车主同意其要求并让其上车,两者之间的这种表示无疑符合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属于意思表示行为。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对相对人均产生了合理信赖,依照规范性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在乘车人上车后,这一无偿搭乘的意思表示通过表示行为表明当事人愿意使意思表示产生法律效果,也即缔结了无偿运送合同。
  好意同乘中的无偿乘车协议,基本都为口头协议,且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建立的。驾驶员或者车主出于道义的目的或者基于友情等情感因素而承诺好意同乘,就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将乘车人安全送达目的地;而无偿搭乘者享有免费乘车的权利。
  这种行为是符合我国民法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双方建立的无偿搭乘协议,完全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应当受到合同法律规范的调整。严格来说,好意同乘构成的无偿合同在性质上当属单务合同,机动车一方担负着安全运输乘车人到达目的地的义务,而乘车人则无偿享受搭车的便利,在同乘的过程中乘车人有配合机动车驾驶员安全驾驶的义务,当然此义务属于附随义务。
  三,司法判决应考虑社会导向作用
  从上述观点的论证来看,在法律规范方面似乎是无懈可击的。但这里存在一个现实问题:如果这个观点成立且司法系统一律按照此观点审案、断案,那么让他人“搭便车”就会令车主产生顾虑或者负担。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正面引导、规范人们的行为和价值观,现实中一部分司法判决导致法律在适用时向乘车人一方倾斜,这不仅不能真正维护乘车人的利益,而且会对车主造成心理和处理上的不公平。
  同时,这种处理时对乘车人的倾斜,并不利于鼓励“搭便车”行为的开展。今天的无偿搭乘者,明天很可能成为提供善意的一方,这样无疑会在客观上给好意同乘行为的发生起到负面的影响,不利于实现法律所倡导的弘扬社会正义、鼓励互帮互助的立意。如果对无偿提供“搭便车”的车主的无心之过苛以重责,今后还会有谁愿意为他人提供帮助?法律是严肃而公正的,法律裁判不仅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也要考虑对社会以及公众的行为导向作用。
  四、好意同乘,车主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从驾驶员的角度来看,任何一个车主,无论是为了其自身的生命安全还是财产保障,其主观上都不愿意发生、更不愿意出现这种不愉快或称之为“赔了夫人又折兵”的行为,而且,在好意同乘的过程中发生了侵权事故,车主虽然是侵权人,也是受害人,其遭受的痛苦和损失应当不亚于乘车人。但现实表明: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对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进行划分和承担的审判思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往往对经济状况较佳的车主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
  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搭便车”的责任承担未作规定,并且还规定:在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后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笔者认为,好意同乘由于机动车驾驶员侵权行为对乘车人造成了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但为了更好地彰显法律的公平原则,由于驾驶员的好意性、利他性甚至是无偿性,应该根据车主或者驾驶员过错责任的大小,对其适当减轻赔偿责任;加大机动车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乘车人自身投保了商业保险的,应由乘车人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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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29 22: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现实生活中,“搭便车”的现象在社会上比较普遍,下班时,有车的同事会让没车的同事搭个便车;有车的朋友带无车的朋友一起出去旅游或者办事;更为常见的是聚餐、聚会结束后,没车的人搭乘有车人的车……这些情况,一般都是基于朋友、同事、亲情关系而无偿搭乘。但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民事赔偿纠纷也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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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29 22: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笔者向有车的朋友提出建议:一是车主或者驾驶员不要轻易给他人搭便车,既然同意他人搭了便车,就要谨慎驾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二是车主购买了“交强险”、“三者责任险”,如果车主经常给他人搭便车、自驾游,或者借给、租给他人车辆的,还需要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当车上人员受到损害后,受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以免除或者减轻车主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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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30 06:28: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佳帖丶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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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30 06:3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搭便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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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30 08: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确实是个很现实的问题!也是一个冲击中国传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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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30 09: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佳帖,欣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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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30 15: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佳帖!为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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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30 20:3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您的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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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30 20: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汉平 发表于 2019-6-30 06:31
“搭便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谢谢您的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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