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真格,桃源县一大气污染案件责任人被行拘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8日 字号:[url=]【小】[/url] [url=]【大】[/url]
近期,桃源县环境保护局对查处的一起“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移送县公安机关,主要责任人张某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2019年5月23日,桃源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张某经营的页岩砖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厂违反操作规程,在脱硫设施运行时不及时添加脱硫碱剂,脱硫水经PH试纸检测呈中性,致使废气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监测报告显示,该砖厂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超标严重。 该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桃源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编辑:官必珍) (审核:曾新民) (签发:王帮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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