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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丢失不作废的隐患需尽早堵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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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4 11: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张汉平 于 2019-9-4 11:07 编辑

转者按,身份证丢了三年却飞来横祸,太无辜了!!怎么办?请懂法律者开导开导!转此帖拜托老网友们!
身份证丢失不作废的隐患需尽早堵漏

蒋萌

2019年09月03日15:50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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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丢失不作废的隐患需尽早堵漏

背景:一个95后女生,本人在北京打工,家庭以务农为生,从没去过深圳,也没注册过公司,却收到一张来自深圳法院的传票——她居然成了深圳某企业的股东和法人代表,还背负了该公司近200万元债务。这可能源于她3年前丢了一张身份证,被不法分子利用。

中国青年报发表陈宇的观点:作为无辜的受害者,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承担莫须有的后果。对于那些追债上门的离奇官司,只要澄清事实真相,拿出未实际经手参与的证据,就没有多少败诉风险。但是,这样的麻烦毕竟损害了无辜者的个人名誉,也给他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不少负面影响。比如,本例中的女生就被迫辞去工作来全力应对这场官司。从类似事件的处理看,在工商管理部门撤销登记,也是一件相当耗时费力的工作。丢了身份证,的确与本人不慎有关,但由此发生的侵权事件,却不能都将板子打在当事人身上。盗用公民身份证,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是违法行为。如果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要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种种迹象表明,可能存在盗用身份信息、专司诈骗的违法犯罪团伙。有关职能部门不能袖手旁观,必须主动介入,查清事实,严惩不法分子,给当事人一个交代。存在问题的,还有蹊跷的“被法人代表”。审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对公司实名登记、材料审查等程序,均有明确规定。拿着他人身份证,居然还能成功办理企业的登记注册,中间还能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于有关管理人员来说,就有失职和渎职之嫌。对那些形形色色的虚假公司,应当依法取消商事登记。使出有力的组合拳,类似“被法人代表”欠巨债的不法闹剧才能画上句号。

小蒋随想:谁都不想丢东西,但这未必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除了自己不慎丢失外,还有小偷觊觎和扒窃。正因为人人都有可能丢东西,并且可能产生涟漪性损失,所以很多机构和单位会为失主提供挂失服务,作为补救措施。比如,丢了银行卡,前往或致电银行,申请挂失,原卡会作废;丢了手机,向运营商申请挂失,原手机卡会失效;许多单位还有“一卡通”,用于刷卡进入办公区、卡内储值在单位食堂买饭等,一旦挂失,原卡也会无用……按照上述逻辑,身份证丢失,失主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补办新证,原身份证在相关验证系统内是否也该失效?不得不说,不法分子利用他人丢失的身份证为非作歹并非个案,从一个侧面表明,目前身份证缺少“作废功能”。作为外行,无法妄言上述功能为何没有包含在设计之初。但在网络化、大数据、云计算广泛应用的当下,面对银行、通信运营商等早已实现“挂失作废”,公民最重要的证件——身份证存在“丢而不废”隐患,确实让人担忧。既然发现这一缺陷,能否通过技术手段加以弥补?从技术层面消除隐患,才能避免漏洞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如果现有的二代身份证无法实现上述功能,可否在新发、换发身份证时采用新技术,逐步替换?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愈发被重视的当下,期待有关部门努力攻关,尽早堵漏,为公众提供更坚实的“身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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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4 11:56:10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无辜的受害者,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承担莫须有的后果。对于那些追债上门的离奇官司,只要澄清事实真相,拿出未实际经手参与的证据,就没有多少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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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4 11:5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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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4 12: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总是事实,公安部门会调查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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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4 12: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换发身份证时采用新技术,现在采用刷脸了,应该可以杜绝类似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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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4 15: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赏佳作!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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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4 15: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赏佳作!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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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4 16:04: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分享为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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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4 19: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网络化、大数据、云计算广泛应用的当下,面对银行、通信运营商等早已实现“挂失作废”,公民最重要的证件——身份证存在“丢而不废”隐患,确实让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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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4 20:5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佳帖!为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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