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wei2016 于 2019-11-16 15:46 编辑
高空抛物构成犯罪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其中明确规定,对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近年来,城市中高层建筑物越建越多、且越建越高,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也越来越多。新闻媒体经常报道这样的事件,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导致受害者重伤甚至死亡的恶性事件。高空抛物给受害者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也给市民带来了头顶上的安全隐患。这种隐患不确定性极强。 过去,对于此类案件,司法机关往往只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若是找不到具体侵权人,则由整栋楼可能有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被侵权人经济赔(补)偿。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高空抛物案件,最后都是这样处理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且如此,那些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则不了了之,公安机关也不予立案调查。 此次最高法院出台的《意见》,对几种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具体情形作了区分,应当分别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同时还明确了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的五种情形。这些意见,个人理解这并不是对法律的修改,而是对已有法律条款的明确和强调。 实际上,高空抛物(坠物)行为都具备了犯罪的主客观要件,都达到了入罪的门槛。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针对高空抛物行为,已经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作了刑事追责的规定。比如,故意从高空向特定对象抛掷物体,与刑法中的“用其他方式故意伤人或故意杀人”的特征、性质是一样的,都属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追责范畴。而随意向公众场所抛物,并不针对特定对象,则威胁了不特定人群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院的《意见》中还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性质,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故意高空抛物构成犯罪的,要根据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及危害后果定罪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比如,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又比如,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法院《意见》的出台,对于遏制屡禁不止的高空抛物行为,无疑是一记法治的重锤。唯有以法律手段严惩,对高空抛物者施以重罚,才能管住那些不顾他人安危,随意从高空乱扔东西的罪恶之手。这种零容忍的态度,给生活在城市高楼下的人们,派发了一顶法治的安全帽。辅之以安装防高空抛物摄像头等技术防控手段,一定能对高空抛物行为起到有效震慑,进而发挥指引、教育社会公众的法律功能,起到良好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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