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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典故:不偷金 

已有 14 次阅读2023-1-24 23:30 |系统分类:时政

典故:不偷金 

同源典故:不疑诬金 偷金 偷金枉 同舍 同舍子 直氏偷金枉 误持金 金有误持

相关人物:直不疑

《史记》卷一百三〈万石张叔列传·直不疑〉~2770~

塞侯直不疑者,南阳人也。为郎,事文帝。其同舍有告归,误持同舍郎金去,已而金主觉,妄意不疑,不疑谢有之,买金偿。而告归者来而归金,而前郎亡金者大惭,以此称为长者。文帝称举,稍迁至太中大夫。朝廷见,人或毁曰:「不疑状貌甚美,然独无奈其善盗嫂何也!」不疑闻,曰:「我乃无兄。」然终不自明也。

典故简释
偷金枉喻指蒙受不白之冤。唐刘长卿《按履后归睦州赠苗待御》:“直氏偷金枉,于家决狱明。”
同舍子喻指同居郎官的人。唐韩愈《和虞部卢四酬翰林钱七赤藤杖歌》:“归来捧赠同舍子,浮光照手欲把疑。”
作者诗题诗句
刘长卿按履后归睦州赠苗侍御直氏偷金枉,于家决狱明。
杜甫赠裴南部闻袁判官自来欲有按问人皆知饮水,公辈不偷金。
柳宗元弘农公以硕德伟材屈于诬枉左官三岁复为大僚天监昭明人心感悦宗元窜伏湘浦拜贺末由谨献诗五十韵以毕微志璧非真盗客,金有误持郎。
韩愈和虞部卢四酬翰林饯七赤藤杖歌归来捧赠同舍子,浮光照手欲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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